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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裙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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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12-2011 13:5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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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专家)周旺生说:女孩睡前将短裙脱掉是一种行为,女孩醒来发现短裙被盗是一个事件,无论是行为还是事件,都会引起穿短裙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宪法专家)焦宏昌说:中国的女孩既有穿短裙的自由也有不穿短裙的自由,既有穿这种短裙也有穿那种短裙的自由,既有过去穿而现在不穿也有过去不穿而现在穿的自由。
3、(国际法专家)王铁崖说:一个女孩即使穿着5件未付费的短裙从商场出来,公安机关也不能实施拘留,因为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官。
4、(民法专家)江平说:女孩可以当众抛弃对短裙的所有权,但不得以此侵害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尤其对男性高血压患者更是如此。
5、(婚姻法专家)巫昌祯说:妻子出门穿短裙、回家穿长裙、睡觉穿羽绒裙,这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他们对三条裙子的所有权已有分割,则应当准予离婚。
6、(刑法专家)陈兴良说:女孩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将自己的短裙借与室友穿的,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主体:女孩
主观方面:有穿短裙的故意,并且有获取回头率的目的。
客观方面:有穿短裙的行为
主客观一致,并且穿短裙的行为和穿短裙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行政法专家)张树义说:女孩因在表演节目中故意将短裙长时间脱落,而被公安机关作出停止演出和责令穿一个月棉袄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棉袄的穿着。
8、(经济法专家)王卫国说:女孩弯腰拾钥匙时,因短裙的质量问题而致使短裙大面积开裂时,她既可以向专卖店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9、张晋藩(中法史专家)说:女孩在公共场所穿短裙的规定,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但是现在的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解释和规定,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典籍都有有章可循的。      
10、王保树(商法专家)说: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的脱裙子行为,就是商行为。 可以起商号,但应当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韩德培(国际私法专家)说:脱裙子应适用脱裙子行为地法,如果引起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与脱裙子行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请求,应当适用国籍法,但是法院可以以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排除适用。 
12、李步云(法理专家)说:女孩儿穿短裙,是以法治裙,还是以人治裙?我想还是应当以法治裙。虽然说目前的以人治裙现象还大量的存在,但至少我们是在“走向法治 ”。 
13、邱兴隆(刑法学专家)说:当一个被判死刑的女孩儿身穿美丽的迷你短裙走上刑场的时候,从西方基督教教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对上帝所造不可剥夺之美的杀戮;从天赋人权的角度,我们是在侵犯该女孩儿的基本生命权和穿短裙权;从现代人权及人道主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国情的合法外衣下进行极不人道的非法行为。所以说,我们应该废除死刑。
14、张卫平(诉讼法专家)说:女孩儿穿超短裙致使高血压患者猝死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穿超短裙女孩儿就穿超短裙行为与患者猝死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5、苏力说:某地女性夏季有穿内裤招摇过市的风俗,政府以为这种现象有伤风化,引起犯罪,立法规定夏季女性不准穿内裤上街,而应穿裙子。法律施行后结果该地女性都穿短裙上街。这是法律规避的一种典型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效力,是法律得到尊重的表现。通过法律规避,国家法可以慢慢渗透、改造民间法。      
16、梁彗星说:假如民法典禁止穿短裙,我个人认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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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12-2011 14:00: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那个.....
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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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12-2011 14:24:27 | 只看该作者
就是来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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