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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法修正案新内容 盗号最高判七年【珈蓝小仙】【发表于2009-1-6】 [打印本页]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1
标题: 刑法修正案新内容 盗号最高判七年【珈蓝小仙】【发表于2009-1-6】
刑法修正案新内容 盗号最高判七年电脑报 09年01月06日 【转载】 作者: 于国富 责任编辑:侯嘉琦戴尔中国 STUDIO15带你踏入真实影像,800-858-2339


  作者简介:知名互联网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法可究。近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安全的将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关系到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如果被侵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是一件利国利民,并且有利于中国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1
标题: 【女魃】 回复说:
那些老大爷们知道盗号是啥意思不···············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1
标题: 【风往北吹】 回复说:
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导致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不愿意借助法律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2
标题: 【舞刀弄枪米钱途】 回复说:


一个帐号被盗...从报案.立案.侦察到最后...

周期玩家能等得起..???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2
标题: 【Icareyou】 回复说:
就算等不起,那至少也有一定的威慑力。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2
标题: 【水夜の安蓝】 回复说:
我喜欢4楼的签名...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2
标题: 【冰点七杀】 回复说:
话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3
标题: 【久渊】 回复说:
还是低了,按盗窃罪的标准来说,这个刑罚还是太轻了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3
标题: 【南宫亦扬】 回复说:
估计能稍微好一点。。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3
标题: 【舞刀弄枪米钱途】 回复说:
引用:
原帖由 水夜の安蓝 于 2009-1-6 14:37 发表
我喜欢4楼的签名...


我也喜欢我的签名......

里的那位MM...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3
标题: 【魔力之源】 回复说:
感觉还是太轻了 严重的应该是无期才好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4
标题: 【浪子潴】 回复说:
说得好听...

真做起来.最少你被谁盗了你都不知道,你上哪告去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4
标题: 【Excalibur】 回复说:
一般般吧~就算是直接的盗窃罪也是按程度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现在麻烦的是怎么对账号以及虚拟道具进行估价
作者: saggitas    时间: 2-17-2010 21:54
标题: 【Excalibur】 回复说:
引用:
原帖由 浪子潴 于 2009-1-7 18:50 发表
说得好听...

真做起来.最少你被谁盗了你都不知道,你上哪告去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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